(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麻城市环保局申请执行麻城市龟山大东石材厂环境违法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环境保护局。地址麻城市黄金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胜恒,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麻城市龟山大东石材厂。地址麻城市龟山大坳村。法定代表人陈庆芳。申请执行人麻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麻城市龟山大东石材厂环境违法一案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麻环法(2014)203-12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10万元。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麻环法(2014)203-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被处罚主体错误,属明显事实不清,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麻城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麻环法(2014)20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广军审 判 员 程鸿生人民陪审员 汪鲁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董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