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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434号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武县。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该社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胡晓玲,女,生于1971年3月31日,汉族,住平武县。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平民保字第669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胡晓玲的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胡晓玲的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