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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榕城与林庆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榕城,林庆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979号原告吴榕城,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淑兰,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庆毅,男,汉族,1987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榕城与被告林庆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榕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3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451.5元,财产保全费4070元,合计9521.5元,由原告吴榕城负担。审判员  伍南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红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