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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纳溪执字第4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礼云申请执行张令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礼云,张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纳溪执字第447-2号申请执行人张礼云,男,生于1963年4月5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张令,男,生于1986年8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礼云申请执行张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令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继承张泽遗产范围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礼云借款本金7840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将位于泸州市纳溪区建新街2幢5层C号住房以4600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张礼云。现张令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纳溪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凭此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