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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白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尧和与林卫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尧和,林卫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白民初字第47号原告:胡尧和。被告:林卫甫。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尧和与被告林卫甫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尧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尧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尧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元,减半收取358.50元,由原告胡尧和负担。审 判 员 郑多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