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白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尧和与林卫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尧和,林卫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白民初字第47号原告:胡尧和。被告:林卫甫。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尧和与被告林卫甫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尧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尧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尧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元,减半收取358.50元,由原告胡尧和负担。审 判 员 郑多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