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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延海诉董发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海,董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陈延海,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典史村五组,农民。被告董发辉,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庙沟镇镇双喜村二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延海与被告董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延海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延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延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陈延海负担。审判员  项力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安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