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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河南中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565号原告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港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阎海舰,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晨,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河南中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韩广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汪文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瓦萨齐散热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漫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