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万民初字第0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史海丰诉被告建平县圣达铁矿选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海丰,建平县圣达铁矿选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万民初字第02158号原告史海丰被告建平县圣达铁矿选厂法定代表人郑富才,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海丰诉被告建平县圣达铁矿选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海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