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4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如松与高会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如松,高会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548号原告朱如松。委托代理人王娟,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会刚。原告朱如松与被告高会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如松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如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1776元,由原告朱如松负担。审 判 长 宁 广 志人民陪审员 刘 清 学人民陪审员 崔 爱 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杰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