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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4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如松与高会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如松,高会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548号原告朱如松。委托代理人王娟,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会刚。原告朱如松与被告高会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如松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如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1776元,由原告朱如松负担。审 判 长 宁 广 志人民陪审员 刘 清 学人民陪审员 崔 爱 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杰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