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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孙权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259号罪犯孙权,男,汉族,小学文化,1981年8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0日作出(2001)宁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孙权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9日作出(2002)苏刑终字第01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上诉人孙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41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孙权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70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孙权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7月3日、2010年10月19日、2013年1月15日作出(2008)、(2010)、(2012)宁刑执字第3523号、第8680号、第114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权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9年9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孙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孙权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9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