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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亚静,李道碧等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亚静,李道碧,肖玉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垫江县人民政府桂溪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亚静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道碧上诉人(一审原告)肖玉芳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建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平,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垫江县人民政府桂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桂东大道南段**号。法定代表人田华,主任。上诉人陈亚静、李道碧、肖玉芳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中区法行初字第002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亚静、李道碧、肖玉芳上诉称,一审法院将行政监督不作为定性为“信访事项”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精乱套用司法解释,驳回起诉错误;此类型诉讼案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均已依法受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对上诉人递交的申请作出处理和答复。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审第三人垫江县人民政府桂溪街道办事处均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亚静、李道碧、肖玉芳均系垫江县桂溪镇城东村田坝村民小组的村民,1994年上诉人所在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收,垫江县桂溪镇城东村田坝村民小组与桂溪镇人民政府已经就相关征地补偿事宜签订协议。其后,上诉人对该协议反悔,多年多次信访。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邮寄的《关于对征地违法侵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申请书》,即是针对该次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的相关事宜,向被上诉人提出要求监督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举报投诉信,其形式和内容均属于信访范畴。当事人对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具有可诉性。因此,上诉人陈亚静、李道碧、肖玉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其裁定应当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二审均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琦代理审判员  乐巍代理审判员  曹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