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甲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某甲
案由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监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被申请人:刘某某甲,男,汉族,住长岭县。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甲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30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再审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甲达成和解,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已经履行原审调解书所确定给付义务,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刘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洪新审 判 员 袁春才代理审判员 赵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海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