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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831号原告:纪某某,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施某某,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施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黎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审判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家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