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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东与自贡品山兔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自贡品山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自贡品山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雪琴,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自贡品山兔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已宣告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卓子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