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贾长军与于金光、王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长军,于金光,王新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834号原告贾长军,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被告于金光,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王新月,女,1969年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长军与被告于金光、王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长军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贾长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安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