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贾长军与于金光、王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长军,于金光,王新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834号原告贾长军,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被告于金光,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王新月,女,1969年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长军与被告于金光、王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长军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贾长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安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