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与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中欣印务包装有限公司、钟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安徽省中欣印务包装有限公司,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钟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4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负责人:XX,该行行长。被告:安徽省中欣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钟彬,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钟彬,女,汉族,1966年3月19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4月2日根据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被告安徽省中欣印务包装有限公司在华润雪花啤酒(舒城)有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六安)有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应收货款250万元,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申请解除对250万元应收货款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省中欣印务包装有限公司在华润雪花啤酒(舒城)有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六安)有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应收货款250万元的查封。审 判 长 石允龙审 判 员 文士祥代理审判员 李德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