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海涛、山东聚泰泵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源洋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涛,山东聚泰泵业有限公司,山东源洋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异字第12号异议人(案外人):张海涛。申请执行人:山东聚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开发区徐家地段。法定代表人:高希会,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源洋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田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聚泰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源洋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3)桓执字第50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源洋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在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庄信用社开立的银行账户,案外人张海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查期间张海涛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海涛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涛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伟审判员 张中学审判员 伊丽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