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诉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诉初字第00004号起诉人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人民北路371号。法定代表人黄南,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收到起诉人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诉大丰市华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丰市锦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杨适荣、周淑惠、黄海飞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5日凌晨,在起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大丰市华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大丰市锦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动用数台大型挖掘机对起诉人的厂区实施了强拆,当起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事后赶到现场时,整个厂房已成一片废墟,起诉人后得知大丰市华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丰市锦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杨适荣、周淑惠、黄海飞间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起诉人认为大丰市华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大丰市锦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无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征收决定,实施的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杨适荣、周淑惠、黄海飞非起诉人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故大丰市华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丰市锦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杨适荣、周淑惠、黄海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是主体不符。起诉人请求法院确认大丰市华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丰市锦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杨适荣、周淑惠、黄海飞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诉状中,原告提供被告杨适荣、周淑惠的住址为住泰国,本院通知起诉人提供杨适荣、周淑惠的详细住址未果。本院认为,起诉人所提供的诉状中,被诉人杨适荣、周淑惠的住址不明,经本院释明,起诉人坚持不予补正,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中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杨春平审判员 沈恩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