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碑刑初字第0020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2015年1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孙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艺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20时许,吸毒人员闫某电话联系到QQ名为“和尚法号乱来”(又名“林子”,具体情况不详)的男子,欲购买1000元的冰毒和麻古,并约定在本市碑林区南稍门红会医院门口交易。被告人韩某某受该男子指派到约定地点后,交给闫某麻古一粒、白色塑料袋包装冰毒一包,闫某付给韩某某1000元。双方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红色药片一粒、毒品一小包(经鉴定:红色药片一粒,净重0.1克,白色晶状物一小包,净重1.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资1000元(已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指认照片及辨认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毒品鉴定报告书、陕西省代收罚款收据、被告人韩某某供述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向阳人民陪审员 周延伟人民陪审员 贾恒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