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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行非诉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城建普通执行准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行非诉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于长利。委托代理人毛毅,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乔东林。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珠海市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珠横新规土行罚字(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珠海市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9日对被执行人天津中交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珠横新规土行罚字(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人民币41040元。2014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不在现场,珠海市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贴在现场简易工棚的墙上,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珠海市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作出珠横新规土行罚字(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被执行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留置送达的相关规定,为无效送达。本案中,作出处罚的机关没有采取有效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已经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珠横新规土行罚字(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生效,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的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珠横新规土行罚字(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伟东代理审判员  蔡志敏代理审判员  徐艳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育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