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任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会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13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会康,捕前住该村。2008年6月6日因盗窃被石家庄市南村镇南阳派出所行政拘留10天。2008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4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会康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会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任会康来到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西辛庄村,翻墙进入张某家,在卧室内盗窃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价值2153元,黄金转运珠一枚,经鉴定价值750元,存钱罐一个,内有10元硬币,总价值2913元。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该案有关证据,认定被告人任会康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任会康以盗窃罪惩处。另查明,被告人任会康盗窃的电脑主机一台已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陈永生、陈明力、陈立波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任会康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发还被盗物品清单,石家庄市藁城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藁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任会康犯盗窃罪判处刑罚的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任会康户籍证明信、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会康以非法���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会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任会康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会康入户盗窃,应增加相应的刑罚量;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会康造成被害人黄金转运珠、存钱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会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任会康退赔人民币七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张荣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云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