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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73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程亮,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某,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定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淑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