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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史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829号原告史某某,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委托代理人翟义坤,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沈明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