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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郝××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times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郝××在其承包的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瑞鑫海仓库职工宿舍屋顶彩钢板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向其雇佣的无电工操作证的施工人员告知作业内容,施工人员用郝××提供的电源线、空气开关、线路板,从电闸箱连接电源线经过一座库房接到空气开关上,再从空气开关接上70余米电源线沿着地面、房檐到房顶,作为安装作业适用电钻的电源,其中电源线的接头处用板式插座和插头连接,使用手持电钻的电源线路没有使用专用电闸箱,也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同年9月22日,由于电源线绝缘层漏电使房屋的墙体带电,导致正在进行房屋内墙抹灰作业的被害人高xx触电死亡,后郝××被抓获归案。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并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郝××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季××、景××、潘××、郎××、邵××、于一×、付××、李××、于二×、魏××、杨××的证言,《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民事赔偿协议书等书证,法医学尸体检验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郝××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他人帮助下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对方的谅解,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亚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陆速录员  吴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