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562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艾某,女,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