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562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艾某,女,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