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晓林与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彭水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林,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彭水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778号原告刘晓林,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彭水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阿依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915124-3。负责人吴树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亚,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刘晓林诉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彭水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晓林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6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晓林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林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刘晓林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刘晓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小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亚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