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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罗见飞与陈月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见飞,陈月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59-2号原告罗见飞。委托代理人李惠强、姬水红,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月仙。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见飞诉被告陈月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罗见飞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月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见飞撤回对陈月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罗见飞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