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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7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开兴与孙明建、刘翠玲、孙治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开兴,孙明建,刘翠玲,孙治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69-1号原告徐开兴,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孙明建,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刘翠玲,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孙治辉,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开兴与被告孙明建、刘翠玲、孙治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孙治辉价值17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案外人张绪平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张绪平自愿以自己所有的车辆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依法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孙治辉价值17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张绪平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孙连英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