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冈中行非执字第0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刘汉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行非执字第00004-3号申请执行人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黄焱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汉江。本院在执行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刘汉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冈中行非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汉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汉江当即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被执行人刘汉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冈中行非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俊审判员  王鹏审判员  朱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