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月琴、王广积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月琴,王广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57号申请人: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仁里镇和平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58886035-0。法定代表人:戴南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月琴,女,1974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石台县。被执行人:王广积,男,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石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石民二初字第0004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吴月琴、王广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时,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6676.48元,并负担一审诉讼费502元、本案执行费750元,合计57928.4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月琴、王广积银行存款57928.4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前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玉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