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源恢执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瑞阳制药有限公司与灵璧县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源恢执字第230-1号申请执行人瑞阳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瑞阳大道1号。被执行人灵璧县医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瑞阳制药有限公司与灵璧县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07)源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贾 东 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霞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