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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民一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钟京周与王连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一初字第609号原告钟京周,无业。委托代理人孟庆秀,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京周与被告王连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京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倩审 判 员  陈要香人民陪审员  高立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