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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8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广西金鼓江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金绿源(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877-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10号“幸福苑.时代名城”南楼第一层至第三层。负责人戴文,行长。被告广西金鼓江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江丽景小区7号楼2单元6楼。法定代表人:林国防。被告金绿源(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工业园区轻工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林秀丽。被告林国防。被告许丽环。被告纪荣繁。本院在审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诉被告广西金鼓江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金绿源(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国防、许丽环、纪荣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金鼓江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金绿源(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国防、许丽环、纪荣繁名下价值人民币20341666.67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广西金鼓江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金绿源(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国防、许丽环、纪荣繁名下价值人民币20341666.67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