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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浩成与严用兵、刘建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浩成,严用兵,刘建芬,严烽,靖江市华胜活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叶浩成。被告严用兵。被告刘建芬。被告严烽。被告靖江市华胜活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水洞港桥北1000米。原告叶浩成与被告严用兵、刘建芬、严烽、靖江市华胜活塞制造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吉国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严用兵、刘建芬于2013年3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叶浩成人民币80万元,担保人处有严烽签名并加盖有靖江市华胜活塞制造有限公司的公章。另查明:被告严用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被靖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浩成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