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川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庆华、强永红与XX元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华,强永红,XX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川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华,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强永红,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XX元,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张庆华、强永红与被执行人XX元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2)宜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2月2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2015年2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同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履行申请执行人现金25000元,对剩余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同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履行了该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牛金鹏执行员 强华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