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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漯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保成与许昌市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天翼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成,许昌市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天翼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漯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王保成,男,汉族,1952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超贤,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银行,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市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委托代理人:董宏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天翼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江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岩岩,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应喜,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保成因与被告河南省天翼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市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王保成于2012年9月18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河南省天翼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原告王保成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郑州市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进行担保。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保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2年9月23日做出了(2012)许立二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2年9月24日对被告河南省天翼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漯河市舟山路与海河路交叉口的天翼塞纳春天住宅小区商品房(预售证号为928的3号楼房间号为101、102、103、301、302、303、1701、1801、1802、1803十套房屋。以及预售证号为897的1号楼房间号为1701、1702、1703、1704、1706、五套房屋。2号楼房间号为1701、1702、1703、1704、1705、1706六套房屋。)共计二十一套进行了查封,期限为两年。被告河南省天翼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做出(2012)许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3月20日移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由于诉讼保全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王保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3)漯民一终字第5-1号裁定书,2014年9月17日进行了续封期限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后,王保成于2015年4月23日再次向本院提出将续封期限按新《民诉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延期至3年。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保成延长查封期限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延长查封被告河南省天翼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漯河市舟山路与海河路交叉口的天翼塞纳春天住宅小区商品房(预售证号为928的3号楼房间号为101、102、103、301、302、303、1701、1801、1802、1803十套房屋。以及预售证号为897的1号楼房间号为1701、1702、1703、1704、1706、五套房屋。2号楼房间号为1701、1702、1703、1704、1705、1706六套房屋。)共计二十一套,期限为三年(2014年9月17至2017年9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谌宏民审判员  王宗欣审判员  刘继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静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