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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发巍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发巍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458号罪犯李发巍。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港刑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发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通中刑终字第00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发巍,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发巍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发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李发巍悔改表现突出,于2014年4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月、2014年12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发巍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发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8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