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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唐超与周辉、周军、江孝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超,周辉,周军,江孝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267-1号申请执行人唐超,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周辉,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周军,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江孝梅,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超与被执行人周辉、周军、江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2015)雁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权利人唐超的书面申请,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辉、周军、江孝梅银行存款10653元;或扣留、提取他们10653元的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他们同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校对人:杨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