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中民申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福增与申请人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福增,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中民申字第004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福增,男,汉族,1957年5月12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永平,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福增因与被申请人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砀山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三终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福增申请再审称:二审在没有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主观臆断,错误地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李福增未能提供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供电设施归其所有,故二审判决驳回李福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福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福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 祝 新代理审判员 张 华 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