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谭汉南罚金2016执155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黄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220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2014年5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毛海波,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罗飞龙,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黄某甲,出生地广西省宁明县,户籍住址广西省宁明县。2004年6月15日因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5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4]2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黄某甲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力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黄某甲及被告人谭某委托的辩护人毛海波、罗飞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2月起,被告人谭某、黄某甲伙同同案人“阿某”,在本市天河区某路287号二楼接受他人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由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天河区长湴村、岑村一带收集每一期的六合彩投注单,被告人谭某通过手机短信和电脑QQ接受他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被告人谭某汇总所有投注单后交给同案人“阿某”进行结算。在每期六合彩开码后,同案人“阿某”再将结算后的赌资通过谭某转交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与进行六合彩投注的参赌人员进行结算并从中提成获利,被告人谭某则每月从“阿某”处获得人民币3000元报酬。2014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黄某甲在上述地址被抓获,并当场缴获六合彩赌博投注单据788张(经统计,总投注额为人民币90598元)及作案工具一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谭某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谭某受庄家“阿某”雇佣参与本案,本人所得的报酬是每月3000元,未获得额外利益,应认定为从犯;二、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谭某文化程度低、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谭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2月起,被告人谭某、黄某甲在本市天河区某路287号二楼接受他人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先由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天河区长湴村等地收集每一期的六合彩投注单后交给被告人谭某汇总,被告人谭某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和电脑QQ接受他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每期六合彩开码后,被告人谭某将结算后的赌资转交被告人黄某甲,由黄某甲与进行六合彩投注的参赌人员进行结算,二人从中获利。2014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黄某甲在上述地址被抓获,民警当场从谭某、黄某甲身上各缴获六合彩赌博投注单据(经统计,上述投注单据共788张,总投注额为人民币90598元),从谭某住处缴获作案工具电脑显示器及主机各1台、手机2部。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案发现场照片、抓获地点照片、六合彩单据照片、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照片及短信、QQ聊天记录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六合彩赌博投注单据、辨认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六合彩投注单据金额统计表、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前科材料、释放证明书、以及被告人谭某、黄某甲的户籍资料、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黄某甲伙同同案人“阿某”作案,由谭某汇总赌博单据后交“阿某”结算,谭某每月从“阿某”处获得3000元报酬的指控以及被告人谭某的辩护人辩称谭某受“阿某”雇请,应为从犯的意见。经查,本案现仅有被告人谭某的供述指证“阿某”以每月3000元雇请其收赌博单据,接受投注,且谭某未能提供“阿某”的真实姓名、住址等详细信息;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其未见过“阿某”,指证是被告人谭某找其代收赌博单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谭某受“阿某”雇请参与本案,故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谭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谭某的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谭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不适宜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甲当庭表示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单据788张已作为书证附卷,故不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显示器及主机各1台、手机2部予以没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慧敏人民陪审员 霍丹红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凡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