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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坤明诉浙江凯恩公司、李金龙追偿权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383号原告郭坤明,男,1962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被告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子丹。被告李金龙,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郭坤明诉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郭坤明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郭坤明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郭坤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原告已预交),由郭坤明负担。审判员  包淑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