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10号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怀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