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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10号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怀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