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诉王竹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王竹,长春市春艺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栋理工国际交流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林杰,社长。委托代理人:余长保,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谢源,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竹,女,汉族,1966年11月11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吕平,吉林佳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长春市春艺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号(西广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杨建华。上诉人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理工大学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王竹、一审被告长春市春艺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理工大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余长保、谢源,王竹的委托代理人吕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春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王竹一审诉称:王竹于1998年创作了“小小孩”标志并在图书中广泛使用。2004年6月,获得了“小小孩(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号为3365383,2010年7月又获得“小小孩(非指定颜色)”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号为6964977。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培育,“小小孩”商标已经使用在1000余种图书上,其先进的教育理念、优质的图书内容、精益求精的印制质量使其一直在0-6岁儿童图书领域雄踞主导地位,是图书经销商、儿童家长认知度极高的图书品牌。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小小孩的大理想》,在图书名称中使用了“小小孩”标志,误导公众,构成侵权。春艺公司在吉林省长春市销售上述该图书,亦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小小孩的大理想》侵犯了王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确认春艺公司销售《小小孩的大理想》侵犯了王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理工大学出版社、春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四、理工大学出版社联系各大网店、地面图书经营场所下架所有侵权图书;五、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费用由其承担;六、理工大学出版社因出版发行《小小孩的大理想》系列丛书六本,共赔偿王竹经济损失18万元;七、理工大学出版社承担王竹的律师代理费用9200元。理工大学出版社、长春市春艺图书发行有限公一审未答辩。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竹是商标注册号为3365383号“小小孩(指定颜色)”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包括书籍、印刷出版物、连环漫画书、杂志等,有效期自2004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20日。同时,王竹亦是商标注册号为6964977号“小小孩”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包括书籍、印刷出版物、纸、报纸、期刊、杂志等,有效期自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2010年9月30日,王竹与案外人吉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将6964977号“小小孩”商标注册专用权授权吉林美术出版社使用于图书上,期限为2010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29日止,商标使用费为每年人民币5万元。2014年4月10日,春艺公司销售了《小小孩的大理想》(建筑家)(发行号978-7-5640-5445-8)、《小小孩的大理想》(老师)(发行号978-7-5640-5449-6)、《小小孩的大理想》(飞行员)(发行号978-7-5640-5446-5)、《小小孩的大理想》(警察)(发行号978-7-5640-5448-9)、《小小孩的大理想》(魔术师)(发行号978-7-5640-5452-6)、《小小孩的大理想》(医生)(发行号978-7-5640-5447-2)各三册,每册单价均为人民币15.80元。根据涉案系列图书《小小孩的大理想》的版权信息记载:涉案系列图书由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12年3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定价15.80元。涉案系列图书封面上部约占四分之一版面是“小小孩的大理想”文字,其中“小小孩”字样的字体和颜色获得突出使用。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改制名称变更为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另查明,王竹为本案维权支付了9200元律师代理费。一审法院认为:王竹为商标注册号为3365383号“小小孩(指定颜色)”和商标注册号为6964977号“小小孩”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涉案系列图书在商品名称中使用“小小孩”标志侵犯了王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系列图书《小小孩的大理想》属于印刷出版物,与王竹主张权利的商标注册号为3365383号“小小孩(指定颜色)”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6964977号“小小孩”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6类商品为同类商品。涉案被控侵权系列图书在图书名称中使用了与第3365383号“小小孩(指定颜色)”、第6964977号“小小孩”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小小孩”文字,上述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该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的相关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误认。故一审法院认定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系列图书《小小孩的大理想》的行为是侵犯第3365383号“小小孩(指定颜色)”和第6964977号“小小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应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春艺公司销售涉案系列图书的行为侵犯了王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系列图书《小小孩的大理想》侵犯了原告第3365383号和69649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春艺公司销售该涉案系列图书的行为亦构成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结合王竹的诉讼请求,理工大学出版社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王竹要求理工大学出版社发表声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竹并未举出相应证据证明涉案系列图书在京东、卓越亚马逊、当当、淘宝天猫等网店及全国所有的新华书店均上架销售,其要求理工大学出版社联系各大网店、地面图书经营场所下架所有侵权图书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消除影响责任的承担方式,综合考虑本案所涉及权利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方式、造成影响的范围以及当事人所处地域等因素,一审法院认为王竹要求理工大学出版社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的数额问题,鉴于王竹无法证明其所受损失及理工大学出版社获利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一审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将赔偿数额酌定为人民币16万元(包括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在内)。王竹仅要求春艺公司就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答辩权利及提供反驳证据的机会,其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小小孩的大理想》(建筑家)(发行号978-7-5640-5445-8)、《小小孩的大理想》(老师)(发行号978-7-5640-5449-6)、《小小孩的大理想》(飞行员)(发行号978-7-5640-5446-5)、《小小孩的大理想》(警察)(发行号978-7-5640-5448-9)、《小小孩的大理想》(魔术师)(发行号978-7-5640-5452-6)、《小小孩的大理想》(医生)(发行号978-7-5640-5447-2)侵害原告王竹第3365383号“小小孩(指定颜色)”、第6964977号“小小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长春市春艺图书发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小小孩的大理想》(建筑家)(发行号978-7-5640-5445-8)、《小小孩的大理想》(老师)(发行号978-7-5640-5449-6)、《小小孩的大理想》(飞行员)(发行号978-7-5640-5446-5)、《小小孩的大理想》(警察)(发行号978-7-5640-5448-9)、《小小孩的大理想》(魔术师)(发行号978-7-5640-5452-6)、《小小孩的大理想》(医生)(发行号978-7-5640-5447-2)侵害原告王竹第3365383号“小小孩(指定颜色)”、第6964977号“小小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被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所刊登声明的内容应经一审法院审核,如被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履行此项义务,一审法院将本判决内容公开刊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拒绝履行此项义务的被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被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竹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律师代理费9,200元)人民币16万元;五、驳回原告王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84元,由王竹负担1084元,理工大学出版社负担3000元。理工大学出版社二审上诉称:小小孩是对某一年龄段幼儿的统称,而并非王竹独创。理工大学出版社在出版物上使用“小小孩的大理想”是文学语法上的定语修辞,同时,其在该丛书封面上用黑体大字强调的“大理想”,而并非突出使用小小孩,二者在颜色、装帧设计、字体排列上存在明显差别。因此,理工大学出版社并未侵犯王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改判驳回王竹的诉讼请求。王竹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工大学出版社对于“小小孩”字样和字体的颜色是否为突出使用有异议,对于一审法院查明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各方无异议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理工大学出版社在其出版物中对“小小孩”一词系正当使用,并未侵犯王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小小孩”一词,系汉语当中的一个词汇,是对幼儿的一种通称。语言文字是人类共有的知识,任何人都无权禁止他人对语言文字的合理使用。王竹所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对“小小孩”字形、字体和颜色的特定组合在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当中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而并非对于这一词汇语意的垄断性权利。王竹取得的注册商标,是区分其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因此,只有他人在使用“小小孩”这一词汇时,与王竹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近似,导致公众混淆的,方构成侵犯王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对其他因表述需要,正当使用该词汇的行为,不应视为侵权。其次,通过比对,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小小孩的大理想》丛书封面上所使用的“小小孩”三个字的字体、字形、颜色均与王竹的注册商标不同。王竹的注册商标中所使用的,系其独立创作的字体,而理工大学出版社所使用的系标准字体;理工大学出版社使用“小小孩”三字统一为黄色,与王竹注册商标的指定颜色亦不相同。最后,理工大学出版社在书名中“小小孩”三字系正常使用,并非突出使用,无法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综上,理工大学出版社对“小小孩”一词的使用,系对该词语意的正当使用,与王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相同或近似。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竹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0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共计7584元,由被上诉人王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广军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薛 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海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