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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光锋诉被告汤世强、安徽蒂王集团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刘光锋。委托代理人缪丹宏、王细贤,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世强。被告安徽蒂王集团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白莲坡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丽萍,总经理。原告刘光锋诉被告汤世强、安徽蒂王集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蒂王酒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光锋委托代理人缪丹宏、王细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世强、蒂王酒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光锋诉称,2012年11月16日,汤世强以经商缺乏资金为由向刘光锋借款250万元,并向刘光锋出具借条一份,蒂王酒业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同日汤世强通过兴业银行网上银行转账给汤世强250万元。但借款至今,汤世强、蒂王酒业公司均未能偿还借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汤世强偿还刘光锋借款25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蒂王酒业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被告汤世强、蒂王酒业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光锋提供以下证据:1、刘光锋、汤世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2012年11月16日汤世强向刘光锋出具的《借条》,用以汤世强向刘光锋借款250万元,蒂王酒业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3、《兴业银行网上转账回单》,用以证明刘光锋于2012年11月16日通过兴业银行福安支行向汤世强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怀远支行账户转账250万元。因被告汤世强、蒂王酒业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刘光锋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2年11月16日汤世强向刘光锋出具的《借条》,该《借条》载明汤世强向刘光锋借款250万元。双方约定将款项汇入汤世强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怀远支行账户,蒂王酒业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2年11月16日刘光锋通过兴业银行向上述账户汇入250万元。双方对借款利息的没有约定。借款事实发生后,汤世强、蒂王酒业公司均未偿还借款。另查明,本案立案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法律应予以保护。汤世强向刘光锋出具借条,刘光锋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账给汤世强250万元,应认定本案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刘光锋应对本案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本案《借条》未对支付利息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本案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刘光锋主张本案借款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刘光锋已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汤世强主张返还借款,但汤世强仍未偿还借款,因此汤世强应向刘光锋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0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蒂王酒业公司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汤世强、蒂王酒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世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光锋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被告安徽蒂王集团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汤世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0元,由原告刘光锋负担600元,被告汤世强、安徽蒂王集团酒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庆兴代理审判员  刘为河人民陪审员  周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锋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附:本判决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