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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贾威因与被上诉人王培林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威,王培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贾威,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培林,个体户,现住汪清县。上诉人贾威因与被上诉人王培林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汪清县人民法院(2014)汪民一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汪清县人民法院(2014)汪民一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汪清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39元(上诉人已预交),退还上诉人贾威。审判长 林 一审判员 沙 卓审判员 徐宝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朴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