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贾威因与被上诉人王培林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威,王培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贾威,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培林,个体户,现住汪清县。上诉人贾威因与被上诉人王培林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汪清县人民法院(2014)汪民一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汪清县人民法院(2014)汪民一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汪清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39元(上诉人已预交),退还上诉人贾威。审判长 林 一审判员 沙 卓审判员 徐宝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朴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