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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3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赵耀武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耀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239号罪犯赵耀武,男,汉族,高中文化,1966年12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日作出(2001)连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耀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37.4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30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24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耀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4月14日、2008年4月8日、2010年7月20日、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05)、(2008)、(2010)、(2012)宁刑执字第1603号、第1719号、第5596号、第78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耀武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赵耀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赵耀武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耀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义务,应予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耀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