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忻某,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552号原告忻某。被告谈某某。原告忻某诉被告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忻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忻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13年5月原、被告赴澳大利亚生活。不久,双方为琐事发生吵打,被告两次将原告告上法庭,陷害原告。夫妻关系日趋恶化并分居生活。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谈某某未作辩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5月原、被告赴澳大利亚生活不久,双方即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夫妻关系日趋恶化并分居至今,原告遂起诉离婚。原告为此提交了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相互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起初夫妻感情尚可,但后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夫妻矛盾无法调和,关系日趋恶化,失去共同生活的基础。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情况下,未到庭应诉,应视为被告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忻某与被告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60元,由原告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秀华代理审判员 陈培蓉人民陪审员 余继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