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赵松岩诉袁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岩,袁鹏,郝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赵松岩,男性,45岁,1969年11月7日,地址:宁江区繁荣街,被告袁鹏,男性,23岁,1991年2月26日,地址:前郭县育才街,被告郝媛媛,女性,32岁,1982年3月29日,地址:宁江区滨江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赵松岩袁鹏、郝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松岩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赵松岩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赵松岩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冯跃忠审判员 赵银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