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东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东县亿达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东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吴克斯,董事长。被执行人:惠东县亿达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振龙,经理。关于浙江中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惠东县亿达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置被执行人惠东县亿达利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惠东县稔山镇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产及其他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xxxx**号,面积19000㎡,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xxxx号和粤房证字第xxxx**号】及银行存款共得款140025XX元。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革实业有限公司参与分配分得执行款77221元。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剩余的执行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惠东法执字第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崇峰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