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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鹏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邹城西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邹城西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99号原告:张鹏,××族。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邹城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邹城市宏河路中段。负责人:翟跃峰。委托代理人:吕爱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邹城西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审判员  吕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聪 搜索“”